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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118号

贺成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成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118号原告贺成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873244653W。委托代理人席顺国,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成军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成军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贺成军承担。

审 判 长  骆幸琪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景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