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王玉田,河北省保定市人。
被告:望都县洪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文红,又名张文宏,河北省望都县人。
原告王玉田与被告望都县洪顺食品有限公司、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玉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36元,减半收取6518元,由原告王玉田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