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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781号

被告人王鹏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某某小区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王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鹏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鹏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某某小区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王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鹏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搜查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鹏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