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80号原告胡敬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必强,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胡敬虎与被告黄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戴维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协助本院办理公告手续,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拒不协助本院办理公告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胡敬虎负担。
审 判 长 戴维扬
人民陪审员 刘福洲
人民陪审员 柯世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观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