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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80号

原告胡敬虎与被告黄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敬虎,黄必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80号原告胡敬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必强,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胡敬虎与被告黄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戴维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协助本院办理公告手续,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拒不协助本院办理公告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胡敬虎负担。

审 判 长  戴维扬

人民陪审员  刘福洲

人民陪审员  柯世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观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