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82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泓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玥,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爽,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理根,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再审申请人泓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理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泓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工会调查的三次违规证据是充分的,一审没有认真审查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泓迅公司并无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陈理根除睡觉被处罚外,当月还因没有配合其他部门一起加班被罚款处罚。(二)二审期间,泓迅公司出具了相关的处罚证据,但二审法官没有调查案件事实及询问上诉理由、事实证据,就作出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第二、三次的违纪处罚决定,由于陈理根不签名,泓迅公司已经采取公告送达。《劳动合同法》并无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处罚决定要求被处罚的员工签名。二审仅以泓迅公司没有出具有陈理根签名的处罚决定为由维持一审是错误的。据此,泓迅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泓迅公司的再审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泓迅公司是否因违法解除与陈理根的劳动合同而须向陈理根支付经济赔偿金。泓迅公司以陈理根2014年9月30日顶撞上司、2014年12月15日工作时间睡觉、2015年1月7日工作时间看电视剧为由给予陈理根记过处分,于2015年1月12日以陈理根累计出现三次记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将陈理根辞退。陈理根仅对2014年9月份的处罚予以确认,对另外两次处罚表示不知情,不予确认。首先,泓迅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理根是在工作时间存在违纪行为。其次,泓迅公司对陈理根另外二次处分虽然有书面处罚决定,但未提交已经送达陈理根的相关证据。泓迅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主张已公告送达,但仅有张贴公告栏的照片,无法证明公告时间以及陈理根对此知情。因此,二审判决不予采信泓迅公司对陈理根另外二次处罚,认定泓迅公司违法解除与陈理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泓迅公司在再审申请阶段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其再审理由亦不足以推翻二审生效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泓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