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2016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甫、王俊鹏,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保藏、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文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京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雄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杨西楼路口时,将前方骑自行车顺向行驶的张茜撞伤,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张茜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逃逸后,在亲属的带领下投案自首,达成赔偿协议,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害人转账七十一万元,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京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雄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杨西楼路口时,将前方骑自行车顺向行驶的张茜撞伤,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张茜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七十一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4日22时50分周林电话报警: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一辆号牌号码为京J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自行车在旅游路杨西楼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肇事车辆逃逸。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3、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在旅游路杨西楼路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交警队现场提取汽车雨刷器根部断端与京JXXX**黑色江淮瑞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侧雨刷器遗留部位断端对比,拼接吻合;两涉案车痕迹符合京JXXX**黑色江淮瑞风汽车前中部与绿黑三色爱玛电动自行车后部接触形成。4、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张茜符合在外力作用下多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茜无责任。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号牌号码京JXXX**,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某,在有效期驾驶(有效期始2013-8-10有效期止2023-08-10)。7、住人口信息,证实刘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董庄村。张茜,女。1986年2月8日出生,籍贯,河北省安新县赵北口镇。住雄州镇南辛立庄村。8、证人刘爱军证言,其弟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撞人了,其带刘某某来交警队投案自首。2016年5月25日早晨六点左右其弟刘某某来其家说,他开车撞人了,其就跟刘某某出去看他的车,发现雨刷没了,后其就联系亲属过来给刘某某做思想工作,劝他到交警队看看,下午其就带他来到交警队。9、证人赵某甲证言,2016年5月24日22时其与刘某某、殷某某、赵某乙在杨西楼大桥建红洗浴旁边吃饭后,刘某某是自己走的,他说回北京。其走的比较晚,其路过出事的地方看见好多人,第二天下午刘某某媳妇给其打电话,才知道是刘某某撞人了。10、证人殷某某证言,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在雄县旅游路杨西楼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是27日赵某甲给其打电话来交警队,才知道是刘某某发生的事故。11、证人赵某乙证言,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在雄县旅游路杨西楼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是第二天知道的。第二天中午其给刘某某打电话,他告诉其他出了点事。1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其驾驶京JXXX**江淮瑞风小型普通客车沿雄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杨西楼路口时,撞上前方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张茜,造成张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其驾车逃逸,于2016年5月25日17时许去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3、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京JXXX**江淮瑞风小型普通客车沿雄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杨西楼路口时,撞上前方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张茜,造成张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刘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17时许在亲属刘爱军的陪同下来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14、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双方以达成赔偿协议,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赔偿受害人家属七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赔偿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华
审判员 董福印
审判员 韩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