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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853号

马兆文与孙启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兆文,孙启福,李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马兆文,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启福(曾用名孙啟福),男,生于1965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春明,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兆文与被执行人孙启福、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兆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