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马兆文,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启福(曾用名孙啟福),男,生于1965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春明,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兆文与被执行人孙启福、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兆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