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120号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松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火车站二货场建筑工区。负责人周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