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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119号

长春市飞跃模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意和型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飞跃模具有限公司,吉林省意和型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飞跃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意和型煤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飞跃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意和型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