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51号申请人朱智勋,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申请人朱智勋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3667.7元,执行费1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仅有一套房产,已被查封。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93667.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