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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251号

朱智勋与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智勋,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51号申请人朱智勋,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申请人朱智勋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市love乐舞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3667.7元,执行费1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仅有一套房产,已被查封。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93667.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