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704号罪犯熊金飞,男,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金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熊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金飞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8日因季度检查无故不唱季度月歌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金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金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