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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188号

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玲珑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188号

原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玲珑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玲珑花园中心会所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眉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玲珑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人民陪审员  甘有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