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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64号之一

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240848014),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慈海北路2677号649幢。法定代表人陈德兴。被执行人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844-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法定代表人韩小东。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6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支付执行款561753.9元。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韩小东现下落不明,且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执行纠纷,尚欠部分劳动工人工资,而劳动争议案件均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