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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639号

刘杰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杰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639号罪犯刘杰宁,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佛冈县。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佛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杰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刘杰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宁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至3月获得嘉奖、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获得嘉奖)。2015年4月22日因违反基本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佛冈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19日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表》,建议对该犯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杰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杜 循

审判员 李功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