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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5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与邓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邓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5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珩,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龙,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梁凤新,女,1989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邓丽华,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诉被告梁凤新、邓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邓丽华于2016年8月23日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邓丽华自愿负担(签收裁定书时交纳)。

审 判 员 黄英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黄彩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