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2543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五层。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占五,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淑华。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按照通知书中的数额补交受理费用,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宏丽
人民陪审员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赵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