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关华,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宋丽娜,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张伟强,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汉和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健发御园第一号楼1-2层7号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关华与宋丽娜、张伟强、许昌汉和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丽娜、张伟强、许昌汉和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5)第4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魏立民保字第0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丽娜名下位于瑞贝卡新天下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三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丽娜名下位于瑞贝卡新天下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