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094号
原告:辛某,女,汉族。
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来自:
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094号
原告:辛某,女,汉族。
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