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
法定代表人:焦在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小明,该公���员工。
委托代理人:房宏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娄勤俭,省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丽,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红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开源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思列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红杉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小明、房宏强,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丽、杨建生,被上诉人陕西红杉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协调处理本案。庭审后,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与上诉人就其主张的重复审批土地一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上诉人认为其诉请得到妥善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宏果
代理
审判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