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65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李某甲。被申请人李某乙。申请人周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李某甲名下的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周雄雄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甲名下的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