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安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职员。
被告:吴丹,男,汉族,45岁。
被告:彭立红,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吴丹、彭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