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1民初15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吴丹、彭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吴丹,彭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安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职员。

被告:吴丹,男,汉族,45岁。

被告:彭立红,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吴丹、彭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