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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283号

陈金榜与袁文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榜,袁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榜,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袁文君,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文君银行存款人民币36110元(包括工程款35000元、诉讼费675元、执行费43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