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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571号

侯某与边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某,边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71号原告侯某。被告边某。被告孙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苏荣荣,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杨延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