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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910号

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保林,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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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杨保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B184。法定代表人崔文武,经理。杨保林与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确认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保林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至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保林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至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工资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九元六角六分。

三、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保林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至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万五千七百二十四元一角四分。

四、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保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千八百元。

五、驳回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杨保林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振旗信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9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李长海

代理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维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