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9执400号

邹贤初与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贤初,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邹贤初,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江西湖口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89763-3。法定代表人郭黔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贤初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4177.23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4177.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上述保全案件的执行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