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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4465号

上海时丰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时丰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锐杰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4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时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锐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时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锐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宏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沈燕明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杰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王飞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