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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666号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龙、俞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龙,俞姣,李会芹,李长征,李龙洋,陈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海县信用联社)。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俞姣(系李玉龙之妻)。被执行人李会芹。被执行人李长征(系李会芹丈夫)。被执行人李龙洋。被执行人陈晶晶(系李龙洋之妻)。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