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海县信用联社)。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俞姣(系李玉龙之妻)。被执行人李会芹。被执行人李长征(系李会芹丈夫)。被执行人李龙洋。被执行人陈晶晶(系李龙洋之妻)。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