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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467号之一

王宣与温永川、鄢德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宣,温永川,鄢德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67号之一

原告:王宣,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温永川,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鄢德会,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告王宣与被告温永川、鄢德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王宣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00元,减半收取902.00元,由原告王宣负担。

审 判 长  赵廷清

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

人民陪审员  蒲政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冰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