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67号之一
原告:王宣,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温永川,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鄢德会,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告王宣与被告温永川、鄢德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王宣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00元,减半收取902.00元,由原告王宣负担。
审 判 长 赵廷清
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
人民陪审员 蒲政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冰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