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伟与被执行人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8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8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