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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行审313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家超、张艳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闫家超,张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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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审31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凤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雷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华、杨茂彬,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沿湖服务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家超,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家超、张艳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东

审 判 员  王德秀

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祁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