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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774号

罗国高与何玉棠、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国高,何玉棠,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罗国高,男,193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何玉棠,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松花路三区小苑28号。法定代表人何玉棠,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国高与被执行人何玉棠、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玉棠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玉棠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刘峻志

审判员 李圣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