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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钟成光电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钟成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136-7。

负责人:叶向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开兴、吕超,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宝。

被执行人:厦门钟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6号1-6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钟成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2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钟成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18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汪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