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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2144号

陈浩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陈浩,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北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职业不详。

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浩、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

审判员  史华振

代理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