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北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职业不详。
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浩、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上诉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
审判员 史华振
代理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