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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836号

罪犯王力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836号罪犯王力峰,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力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张国龙、王力峰四人经事先预谋后,在榆树市向阳路六小学大厕所南100米处,将行人刘金龙截住,殴打后抢走现金660元,黑色直板诺基亚603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2008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孟祥吉、王力峰五人在华昌广场南胡同里,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张全祥黑色夹克抢走,价值人民币100元。2008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孟祥吉、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在榆树市大鑫源茶吧门口处打一出租车,当车行至农民中专门口时,用事先备好的刀将司机逼住,抢走被害人李守奎现金100元,诺基亚11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2008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柳林、李金锁、李春龙、王力峰四人经事先预谋后,各带一把大片刀,在武装部门前打一出租车,行至六小学南桥头时,用刀将司机邹玉国逼住,并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人民币200元,CEC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元。2008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孟祥吉、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带四把刀,在武装部门前打一出租车,行至柴中一个胡同口时,用刀将司机陆忠海逼住,抢走人民币100元,三星CDM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8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孟祥吉、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带四把刀,在华昌浴池门口打一出租车,行至柴中一个胡同时,用刀将司机贾国成逼住,抢走现金200元,大限31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2008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带四把片刀,在百货大楼门前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许力印逼住,并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抢走人民币60元,夏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2008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带着片刀,在武装部门前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李磊逼住,并抢走人民币13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2008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华昌派出所门前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沈启臣逼住,抢走人民币300元,小灵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2008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大厅门前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臧福逼住,并抢走人民币1150元,菲利浦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08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柴中门前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殷立宝逼住,并抢走人民币230元,9A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8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侯帅、王力峰五人持刀在公园门口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六小学附近时,用刀将司机杨瑞逼住,并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人民币200元,诺基亚11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8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李春龙、孟祥吉、王力峰五人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建华街东门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大华加油站北200米处时,用刀将司机兰中东逼住,抢走人民币17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8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侯帅、王飞、汤崇、李文龙四人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千色服装城门前将王迎秋拽上出租车,行至向阳路西外环交汇处时,又将王迎秋拽下车,用刀逼住后抢走人民币10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8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侯帅、李春龙、孟祥吉、汤崇四人经预谋后,持刀在榆树长白山商店门前打一出租车,当行至六小学附近时,孟祥吉用刀逼住潘井平,正要实施抢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08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彬、李金锁、王飞经事先预谋后持刀在文化广场打一夏利出租车,行至双井乡横道屯附近的路上时,用刀将司机张书全逼住抢走现金75元,CECTR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4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力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作案次数较多,且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