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78号
申请人: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仲杰,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附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仲杰以位于××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