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某某,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乔某某,地址中牟县。王某某与林某某、乔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7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某某、乔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某、乔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乔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