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松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市南公路黄阁段15号以西50米6号楼一层105、106房。法定代表人罗贤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道思明园41号第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志汉,董事长。
原告广州松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同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9029.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我院在民事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2015)同执保字第66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账号:3387;户名: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以人民币118039.09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109029.1元,逾期付款利息3530.7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21.81元,执行费1535.43元,诉讼费1244元,保全费10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林甲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