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855号原告夏某甲,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陈某甲,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
审判员 黄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