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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855号

夏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甲,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855号原告夏某甲,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陈某甲,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

审判员  黄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