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勇,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林凡强,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巨龙北路49号万润一品苑对面。现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中路世纪缘大酒店**楼****号。法定代表人林凡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勇与被执行人林凡强、江苏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新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4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林凡强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提起处置程序,本案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