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737号
原告:朱晓龙,城镇居民。
被告:许国强,农民。
被告:朱雯新(系被告许国强之妻),农民。
原告朱晓龙诉被告许国强、朱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朱晓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