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1民初2737号

朱晓龙与许国强、朱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晓龙,许国强,朱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737号

原告:朱晓龙,城镇居民。

被告:许国强,农民。

被告:朱雯新(系被告许国强之妻),农民。

原告朱晓龙诉被告许国强、朱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朱晓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