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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3885号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388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苏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蔡忠凯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苏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经常吵架,无法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诉讼中原告举示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双城区公正镇富裕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份到其姑姑家居住至今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苏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所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审查评议后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虽可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的婚姻关系,亦可证明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3月份至今分居的事实,但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经哈尔滨市双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二者于2016年3月份至今分居生活,原告现离家到其位于双城区公正镇富裕村的姑姑家居住。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虽已分居,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故原告王某某诉请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的主张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已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因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故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忠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