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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539号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惕,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淮河镇龙淮综合商店、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盱眙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淮河镇龙淮综合商店、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451元,由被告南京广惠糖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