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2执671号

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兆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2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671号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兆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9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青县人民法院的(2015)冀09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何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