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671号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兆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9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青县人民法院的(2015)冀09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何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