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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57号

宁夏建大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高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建大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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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5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大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刘广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林,男,197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建大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高林(2014)青民初字第1734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28081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9元、申请费4172元,共计28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