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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第2036号

张伟宁与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宁,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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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第203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宁,女,1984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被执行人张勇,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关于张伟宁与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勇所有的位于石景山区X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过户、抵押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 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