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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469号

郭幼良与郭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幼良,郭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郭幼良,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郭思龙,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郭幼良与被执行人郭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幼良因被执行人郭思龙未履行应偿还借款人民币235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思龙共欠申请人郭幼良借款人民币235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郭思龙于2016年6月14日还款10000元,从2016年7月起每个月的30日前各偿还500元,直至还清所欠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按时还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利息的诉求,否则被执行人还应按原判决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此,申请执行人郭幼良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