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贵。被执行人张时超。申请执行人张荣贵与被执行人张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时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荣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时超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