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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946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4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