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321号
原告:许东年。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肉孜·木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许东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东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