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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321号

许东年与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东年,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321号

原告:许东年。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肉孜·木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许东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东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