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朱琼珍。申请执行人林霞。申请执行人林祥。申请执行人林小军。被执行人陈滔。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土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等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1,726.65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41,726.65元。
二、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高志强
审判员 唐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搜索“”